“拿”了几十元药触犯刑法 检方:多次盗窃不以金额定罪

合肥晚报 2019-06-13 01:08 大字

“我就在药店偷拿了几次药,也犯法了吗?”近日,包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特殊盗窃案,涉案的金额仅有47.3元。犯罪嫌疑人王某称,自己身体有点小毛病,就想占点小便宜,到药店偷拿了几次药品,没成想就被关进看守所了。

从2019年4月24日开始,王某连续多个晚上到包河区某大药房,分别偷取了“黄连上清片” 、“咳特灵”、 “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 “足光散”等药品。该药房店员称,一开始她们并没有察觉,但是王某基本每晚上7点至9点时都会来店里,针对一些病症会询问店员应该购买哪些药品,但是询问过后,很少购买,这才引起了店员们的注意。

2019年4月26日晚上,王某又一次来到了药房。晚上时间店里顾客比较多,王某趁人群嘈杂的时候,把货架上的药品偷偷揣进怀里,便溜了出去。他的举动再一次引起了店长的注意,事后店长调取了店内监控视频,发现王某盗窃药品已是多次。

2019年5月3日,当王某再次到该药房偷药时,被店员当场发现,并立即报了警。

承办检察官审阅了案卷、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意见、核实了有关证据,证明王某多次盗窃药品的事实,所盗药品金额47.3元。

承办检察官表示,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不以金额的多少来定罪,而是两年内是否盗窃三次以上,达到三次以上就构成了盗窃罪,盗窃的数额只影响量刑,所以,多次盗窃虽然数额小,但是依然构成犯罪。

郭子威 雷艳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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