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修订住房租赁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奖补范围扩大、标准提高

合肥日报 2019-05-20 04:36 大字

■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即中介和物业类企业,奖补标准由1元/平方米·年提高到1.2元/平方米·年。

■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分两类予以奖补:一类是新纳入奖补范围的商改租、工改租租赁企业,按原标准10元/平方米·年予以奖补;另一类是分散式租赁企业,奖补标准由10元/平方米·年提高到14元/平方米·年和20元/平方米·年。

■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还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2元予以奖励。

本报讯近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最新修订的《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前相比,符合条件的商改租、工改租项目也可享受奖补。同时,提高了租赁企业部分类型的奖补标准。

自推行住房租赁试点后,合肥市便设立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奖补。此前的奖补对象包括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而新修订的《办法》将商改租、工改租在内的自筹住房租赁企业也纳入奖补范围。

对于支持奖补的住房租赁企业,虽然奖补范围较之前扩大,但其申报条件更加严格。《办法》明确,申请企业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合肥市区范围内,且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屋租赁类经营业务;申请主体必须依法依规、规范经营,无违反《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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