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租赁 财政奖补有了新变化
星报讯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日前《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正式印发。相较于此前的奖补政策,该《办法》在奖补范围、奖补条件、奖补标准三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对于奖补标准,《办法》中规定,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对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
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了解到,本次《办法》主要提高了对企业的奖补标准,旨在重点培育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对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即中介和物业类企业,奖补标准由1元/㎡/年提高到1.2元/㎡/年。对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分两类予以奖补:对新纳入奖补范围的商改租、工改租租赁企业,按原标准10元/㎡/年予以奖补;对分散式租赁企业,奖补标准则由10元/㎡/年提高到14元/㎡/年和20元/㎡/年。
此次《办法》中明确,住房租赁财政奖补的具体对象为,在合肥市辖区内且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出租自筹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作为修订内容,符合条件的商改租、工改租项目也在《办法》中被纳入奖补范围。
《办法》规定,申请财政奖补的企业,其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合肥市区范围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屋租赁类经营业务,且无违反《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居住条件,且具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纳入信用体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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