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套路贷”典型案例陆小军等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皖西日报 2019-05-16 20:49 大字

成立放高利贷为业务的公司,安插亲信做“业务员”,进行敲诈勒索,开展“套路贷”牟取暴利,两年多时间开展“套路贷”1937起,放贷1亿元,牟利2000多万。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一放“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开宣判,两名“黑老大”获刑20年,其余成员分别获刑。

主要犯罪手法:

陆小军“套路贷”业务的基本模式是,对外积极虚假宣传“有车就能贷款,无需质押车辆,贷款额度高、利息低,放款快”,诱骗被害人前来公司借款。待被害人到公司咨询贷款业务时,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根据被害人车辆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远远低于被害人车辆实际价值,并以GPS使用费、放款服务费、违章押金、保证金、前置利息等各种名义当场扣除各类费用,致使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远低于合同约定出借金额,但被害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进行还本付息。

为掩盖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远远高于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这一真相,公司在第一次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借款后,会立刻要求被害人以现金、微信支付等方式当场支付应当扣除的各类费用,随后才会以银行转账方式再次支付剩余借款,制造已按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进行交易的虚假资金流水。与此同时,公司在被害人车辆上秘密安装多个GPS定位设备,当场扣留被害人车辆备用钥匙及行驶证等各类证明文书,并与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迅速签订大量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书面合同。

除签订虚高本金的借款合同外,还约定了苛刻的违约条件及后果,另有大量的空白合同及委托书等,但整个合同文本仅有一份,由公司保存。对当场扣除的各类费用、苛刻的违约条件及后果、空白合同及委托书等,公司不会主动提醒被害人注意,如被害人提出异议时则声称系“行业规矩”。

后期,在还款日临近时,公司不会以电话及短信方式提醒客户按期还款;如客户出现逾期还款、GPS信号异常等违约情形,公司会根据车辆GPS定位设备将被害人车辆偷偷开走并藏匿,并以此用所谓的“谈判”、“协商”以及滋扰、纠缠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费用、拖车费用、停车费用、剩余本金及利息等各类赎车费用(以下简称“赎车费用”)。被害人如不支付,公司会以被害人签订的各类明显不利合同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害人偿还相关费用;或者为被害人再次介绍贷款公司提供贷款,“转单平账”,进一步垒高被害人债务;或者肆意填写被害人签订的空白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并利用已扣留的被害人行驶证等各类证明文书,将被害人车辆予以低价出售,用于抵偿有关费用,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依法严厉打击:

包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军等8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蔡某强等5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该犯罪集团的其他参加者。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犯罪的次数、后果及悔罪表现等情节,综上判决:被告人陆小军、周海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并处罚金1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周某军等2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不等,并分处不同金额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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