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借款”实为情债 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成立

安徽法制报 2019-05-07 15:06 大字

[摘要]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成立

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吴慧玲)情侣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银行账户转款45万元,其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分手过程并不愉快。男方一纸诉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5月5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小伟与小梅建立了稳定的恋爱关系,小伟觉得小梅与自己情投意合,为表达想进一步确定这段感情的诚意,私下里去了某汽车4S店支付定金10000元订购了一台车,准备送给小梅,并在《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里均以小梅的名义落款署名。

订车后,小伟将《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送予小梅,但是小梅拒绝了买车,提议将购车款拿过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小伟同意了,将购车款45万元转账给了小梅,并且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借款”。

其后,这一对情侣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小伟便向小梅主张要回这笔45万元的转款,小梅认为这笔款项是小伟赠予,不愿退回。小伟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梅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小伟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备注“借款”主张其与小梅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而小梅认为转账时备注“借款”是小伟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本人并不知情,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借贷合意。现小伟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是小伟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小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释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中,小伟和小梅就待证事实及反驳事实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并不相同。如上所述,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小伟承担,而其所举证据需足以让人相信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方能认定该事实存在。而小梅作为反驳方,其所主张的事实只要让小伟应证明之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应认定待证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现小梅辩称案涉款项系小伟赠与,而小伟也认可该款项发生时其与小梅为恋爱关系,因而赠与款项的可能性存在,该事实与小伟仅提交转款凭证的证明效力相较,足以使小伟主张的借贷事实真伪不明,故应认定借贷事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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