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微信转账有赃仍拉家人入伙获利
本报讯只要动动手指帮人转个账,就可以获得转账金额10%的返利。明知钱款来路不明,但为了获利,就欣然应允,并且还将丈夫、妹妹和妹夫都拉下了水。4月8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龚某、黄某、龚某甜、黎某等4名被告人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8年7月,被告人龚某在刷微信时,一名昵称“小雅”(身份不详,在逃)的人找到她。添加好友后,“小雅”告诉龚某,只要提供其个人的支付宝账户帮忙收钱,再按照她的要求转出去,就可以拿到转账金额10%的分成。
“这些资金怎么来的我不清楚,但我知道应该是犯罪所得,要么就是网络上诈骗犯罪的钱,不然不会让我过一下手,就给10%分成的。”明知钱的来路不正,但在高额返利诱惑下,龚某还是答应了。
为了实现“小雅”提出的“多搞几个支付宝账户,把收到的钱在这几个账户中频繁过一下”的要求,本着“肥水不落外人田”的想法,龚某把“好事”告诉了妹妹龚某甜,约定各自拿5%的提成,并把自己的丈夫黄某和妹夫黎某也拉入伙。
7月18日至7月21日,被害人陈某在家中上网时,被“小雅”等人以网络刷单及追回资金为由诈骗15万余元。这期间,龚某等4人按照“小雅”的指示,共计将陈某被骗资金中的119782元接收转移,并在扣除分成后,通过微信转账到“小雅”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中,造成被骗资金无法追回。8月22日,上述4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鉴于上述4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均系初犯,积极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均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冬云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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