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买车时的那些“圈套”

安徽法制报 2019-05-06 10:54 大字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不少家庭的“必备大件”。火爆的汽车交易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汽车属于大件耐用商品,消费者购买时都比较慎重,一些汽车销售商在新车销售时却给消费设下重重陷阱。合肥消费者苏先生近日新买了一部车,根据他买车的经验,汽车销售行业的“猫腻”很多,销售时热情地承诺各种优惠,但当你付完款之后,尤其是遇到售后问题时,就态度冷淡。《2018年安徽省消保委系统投诉分析报告》指出,新车销售问题仍是投诉热点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新车质量问题频发,消费者反映较多的是新车有异响、有二次喷漆痕迹、新购车发现系统内有维修记录,无法自选车辆,商家交付什么车就只能提什么车;二是强制收费问题,购车时被要求缴纳PDI检测费、上牌服务费,强制在4S店购买车险、收取续保押金或不按约定时间退还押金等;三是不能履行约定,付款后无法按时提供车辆、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车辆合格证,造成车辆无法上牌等。四是赠送的服务打折扣,购买车辆时会赠送相关的服务项目,但又没有详细说明服务内容,等消费者要求兑现服务时,给消费者制造重重障碍。

2018年底,合肥市民胡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她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购买一辆价值30万元的品牌汽车,被告知要收取“金融服务”等费用共计1万多元。随后,胡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经调解,该汽车销售公司取消了这些收费。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说,消费者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被汽车销售公司收取所谓的“金融服务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特别是一些汽车销售公司在已获得金融公司劳务报酬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隐瞒,重复收取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如果汽车销售公司未与金融公司达成协议,而消费者自行委托4S店代为办理贷款手续,适当收取一部分“代办费”是正常的。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明确告知消费者,且在协商后,对方表示同意才可以收取,不能以所谓的“金融服务费”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针对汽车销售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都进行了规定,如果在买车过程遭遇不合规的待遇,消费者们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省消保委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购买汽车侵权事件,要及时拨打12315,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同时,省消保委也将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强化汽车领域的商品和服务监督。 ·彭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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