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情节恶劣要负刑责

合肥晚报 2019-04-01 09:08 大字

本报讯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日前,包河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田某等4人。

2018年中秋节,田某与3名朋友在饭后去酒店休息。其中一名朋友在田某准备开房的时候,在酒店内的某服装店里与马某发生了口角,继而厮打了起来。闻声而来的田某等人看到鼻子被打流血的好友,不仅没有阻止冲突的发生,反而加入进来一起打马某。田某等4人在酒店大厅内对马某追逐殴打,致马某受伤。经鉴定,马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田某等4人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包河区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等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且4人均参与殴打,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倪卫红 曾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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