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店” 属于“霸王条款” 一美发店被罚8000元

合肥晚报 2019-03-06 10:36 大字

本报讯“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生活中,商家在促销广告、会员卡上所附的说明时,往往添加了这样的字眼,其实这属于“霸王条款”。近日,包河区一美发店就因海报中标注这句话被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出8000元的罚单。

去年9月25日下午,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公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马鞍山路万达广场一美发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摆放在该店经营场所内的宣传海报下方标注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用语,因其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该商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介绍,“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常见于商品促销广告之中。这种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李培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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