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吊销公告 合瑶市监注处字 [2019]第1号
当事人:合肥木草堂花卉有限公司等1527户企业(本公告及名单详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首页《公告公示栏》:http://gsj.hefei.gov.cn/)
经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当事人2017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本局于2019年 1月2日立案调查。
2019年2月13日本局在《合肥晚报》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了吊销听证公告,拟吊销合肥木草堂花卉有限公司等1527户企业,当事人在听证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等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等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单位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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