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0余万债务从天降 检察监督助无辜企业卸包袱
“莫名其妙就欠下了390多万元的债务,困扰了我们3年多,一直闹心得很。这下好了,我们终于把这个沉重的包袱给卸下了。”近日,合肥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向庐阳区检察院检察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扑朔迷离
巨额债务从天而降
“检察官,我来是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2017年8月14日,一名申诉人急匆匆地走进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大厅,一边说着一边拿出一大摞申诉材料。
原来,2014年10月,合肥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与安徽省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50万元,由合肥市一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
在包装公司的请求下,韦某以个人和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联合另外1家公司和4名个人,分别与融资担保公司就此项借款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
包装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还钱,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5月代偿了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77万余元。同年7月,融资担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包装公司依法偿还其代偿款项和逾期担保费、利息等共计391万余元,反担保人生物科技公司、韦某等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11月10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生物科技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这样,生物科技公司背上了390余万元的债务。追根溯源
前任法定代表人伪造公章
这笔巨额债务,生物科技公司认为他们背负得莫名其妙。
该公司称,从来没有与融资担保公司就涉案款项签订过《反担保合同》。直到法院开始执行该公司财产的时候,才知道欠下了巨额债务。
此时,判决书已经生效,没有办法提起上诉,生物科技公司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无奈之下,只好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生效判决检察监督。
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相关申诉材料表明,2014年5月18日,经该公司股东会决议,韦某转让全部股权,退出该公司。同年6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韦某变更为现在的负责人。然而案卷材料显示,韦某以该公司名义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落款时间却是2014年10月27日,并加盖了单位公章。既然韦某早就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怎么能代表该公司签订合同呢?
“韦某以我们公司名义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上面盖的公章是他自己伪造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在与办案检察官的谈话中,提供了重要的信息。随后,该公司提供的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书》等补充申诉材料也证实涉案合同上加盖的该公司印章确系伪造,韦某也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峰回路转
检察监督助企业卸包袱
“韦某代表生物科技公司签订的涉案《反担保合同》显然是无效的。”办案检察官介绍,韦某在签订合同时,并非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公司也没有对反担保行为予以追认。同时,办案检察官认为,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担保公司,应尽到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2018年2月23日,检察机关就该案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个人以生物科技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反担保,属于无权代理。生物科技公司对韦某私刻公章的个人行为和从事担保活动不知情,没有过错。融资担保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原审判定生物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
随后,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三项,生物科技公司不承担涉案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生物科技公司莫名背负3年多的390余万元的债务包袱终于卸下了。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通讯员冬云 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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