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放学路上打闹受伤 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合肥晚报 2018-09-11 01:05 大字

放学去小饭桌的路上,两个小学生因争夺文具盒,一人摔倒受伤,构成伤残等级十级。近日,合肥市瑶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

张某与宗某均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2016年12月19日下午放学后,宗某、张某等四人去小饭桌。路上,宗某一边走一边抢张某的文具盒玩,张某从宗某手中抢回文具盒的过程中摔倒受伤。

张某受伤后即送往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肱骨踝上骨折。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张某因故致左肱骨远端骨折,遗有左肘关节活动功能受限,构成伤残等级十级。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今年6月,张某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宗某、合肥市某小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7763.5元。

庭审时,张某主张其摔倒是因为宗某踢了他一脚,宗某对此则不予认可。宗某辩称,张某是在抢文具盒的过程中自己摔倒受伤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在打闹的过程中未能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从而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对自身受到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主张的其摔倒受伤是因为宗某踢了他一脚导致,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宗某与张某抢夺文具盒的行为是导致张某受伤的原因之一,故宗某亦应对张某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酌定由宗某对张某的各项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张某要求合肥市某小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合肥市某小学负有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事发地并非是在校园内,不能认定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宗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0556.4元,该费用由宗某的法定代理人支付,驳回原告对被告合肥市某小学的诉讼请求。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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