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这样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安庆晚报 2018-09-08 09:54 大字

案情回放:合肥吴王贡鹅公司2010年9月经转让获得第1479674号商标,该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的鹅图形的组合商标。“吴山贡鹅”被合肥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合肥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保护。随后,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吴山贡鹅公司发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个体工商户郑某在门头上突出使用了“吴山贡鹅”字样,且在“吴山贡鹅”字样的右侧还标有字体较小的“中国名菜十大名吃”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商标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故2015年3月吴山贡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拆除含有“吴山贡鹅”字样的招牌、牌匾,立即停止使用“吴山贡鹅”名称等侵犯商标权、商号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注册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的鹅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只有结合一起使用才能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郑某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的“吴山贡鹅”字样,与商标的图文组合明显不同,故吴山贡鹅公司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一审法院观点,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对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并予以保护。这种保护的实现,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即经过使用和公众认同,企业的字号已经为特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且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本案中,吴山贡鹅公司系在2010年企业名称变更之后,才使用了涵盖“吴山贡鹅”字号的现有企业名称,该字号具有的区别特征趋于弱化,因此,消费者已经很难单纯依据“吴山贡鹅”字样来区别相应商品的提供者。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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