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公共建筑须配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市场星报 2018-09-05 01:00 大字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委获悉,《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全文公布,并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绿化、环卫、景观、施工等用水将使用再生水

据悉,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景观环境、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方面使用的非饮用水。

根据办法,合肥市新建、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以及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以及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也要收费但肯定比自来水便宜

根据办法规定,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再生水水费。

再生水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照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财政、水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合肥市将鼓励城镇供水等企业参与再生水利用管理,实现再生水与自来水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调度和统一运营管理。

供水机和景观环境出水口处标注“非饮用水”

办法规定,再生水厂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停止再生水的供应。因再生水输配管网或者再生水厂相关设施、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确需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相关用户。

再生水输配管网、供水机等设施外观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在供水机和景观环境出水口处标注“非饮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拆卸、穿凿、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改建、迁移再生水利用设施;擅自在再生水公共管网取水;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影响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将再生水管道与饮用水管道连接;向再生水利用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向再生水利用设施投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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