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翻越平台坠落受伤 事发处非公共场所 向酒店索赔被法院驳回

合肥晚报 2018-09-05 01:00 大字

[摘要]事发处非公共场所 向酒店索赔被法院驳回

一男子酒后翻越酒店二楼平台,结果不慎坠落,导致多处伤残。近日,合肥中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因事发的平台不是酒店公共场所,不能证明酒店存在过错,据此驳回了男子的诉请。

事发:

酒后翻越平台坠落受伤

戴某某与合肥某酒店员工高某某系大学同学关系。戴某某常年在江苏省常州市工作。两年前的一天,戴某某到合肥市出差,高某某与其朋友刘某和戴某某在他处聚餐,三人共喝了近2斤白酒。

餐后,高某某回家,戴某某要求到酒吧继续玩,刘某和戴某某一起到合肥某酒店取刘某停放在此的汽车准备送戴某某到酒吧。由于戴某某在酒店大堂吵闹,刘某打电话给高某某要求其到酒店处理,高某某到达酒店和刘某一起将戴某某带至高某某在合肥某酒店的办公室(二楼)欲给戴某某醒酒。

随后,戴某某将高某某办公室的固定纱窗撕坏并钻出,翻越至纱窗左边距离约30㎝的一处二楼平台(无通道至该平台)。该平台有水泥砌的护墙,戴某某从平台向前走了7米左右后,翻越水泥护墙欲下到下方的彩钢瓦顶棚,结果不慎坠落地面。

事故发生后,高某某即拨打了120急救中心和110电话,随后戴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多次复查和治疗,戴某某共支付医疗费74398元,并因就医治疗支付了相应的交通费,高某某垫付费用15000元。

2017年5月8日,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戴某某头颈部外伤遗留左上肢单瘫,构成八级伤残,外伤致口腔共计七颗牙齿缺失,左股骨髁骨折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受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戴某某的误工期为33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20日;戴某某后期取内固定费用为9000元;后期牙齿修复及更换费用为68000元。

审理:

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

戴某某认为,酒店房间安全设施不到位,导致其从房间坠落地面。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各项人身损害损失432069.4元。

酒店方面随后也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戴某某赔偿酒店经济损失10252.5元。

合肥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某坠落的二楼平台不是合肥某酒店的公共场所,亦无通道到达该平台,正常情况下,酒店客人无法到达该平台,如果需要进入平台,需翻越窗户并翻越该平台护墙后才能到达。

酒店对该平台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水泥防护墙),且该平台不是酒店公共场所,不能证明酒店对戴某某坠落受伤致残存在过错,戴某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酒店的住宿客人,戴某某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酒店提起反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系戴某某所造成,也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近日,合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戴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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