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 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于海明身体多处受伤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1日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
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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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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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根据侦查查明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
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经侦查确认,刘海龙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
(据新华社)
◎马上评
尊重案件真相,把正当防卫权还给公民
昆山“反杀案”,在公众的焦急期待当中,等来了处理结果,9月1日,昆山公安机关宣布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这一次正义没有迟到!这一次“无限防卫权”终于回归了司法实践!此案应该成为正当防卫的参考标杆。
在过去不少个案中,正当防卫的边界受到了不正当的挤压,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变成“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结果,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畏畏缩缩,投鼠忌器,似乎逃跑成了公民面对犯罪时唯一的正确选择。
公安机关认定“反杀者”于海明属正当防卫,并不是对于口水的屈从,也不是“舆论审判”,而是尊重案件真相。首先,“纹身男”持凶伤害行为,已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从酒后滋事到拳打脚踢,再到持管制刀具行凶,不法侵害逐步升级,公民有权反抗,而不是一味逃跑,司法机关应予以支持。其次,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基于对案件细节的全面调查。第三,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自卫防护,抱以同理之心,没有站在“上帝视角”苛责公民的行为。
昆山“反杀案”的公正处理,恢复了“正当防卫”的本来面目,弘扬了社会正气,鼓励了更多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
总之,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公众期待法律能够站在自己这边,这个朴素的正义观应该被纳入执法标准中,自卫权要从法条照进现实。(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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