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拟下调部分行业垃圾处理费

新安晚报 2018-08-25 14:32 大字

本报讯记者从合肥市物价局获悉,《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正在公示,根据最新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多行业的征收标准有所下调。

部分行业收费下调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老《办法》”)即将执行期满,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肥市物价局代拟了《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称“新《办法》”)。

相比老《办法》,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对部分行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做了微调。按照老《办法》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征收。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而按照新《办法》,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3‰征收。有兼营活动的行业,按主要活动划分,由市税务局代征。

居民缴费标准不变

除了上述变化,新《办法》对其他收费对象的收费标准并无变化,多数行业每人每年22元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其中,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随水费同时征收。由市供水集团代征。

市、区级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属财政供给的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中央和省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驻肥部队,制造业、批发业、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和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期2元征收。交通运输按座位数,每座位每月0.5元征收。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按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按每月3元征收,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征收。餐饮摊群点按每摊位每月3元征收。

除上述列举的行业和收费标准外,凡在合肥市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业和单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2元征收。以上行业和单位由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征收。新《办法》公示期为2018年8月24日至8月31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冯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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