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警察抢劫一审被判重刑

合肥晚报 2018-08-20 01:15 大字

本报讯冒充警察的彭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财物高达17万余元。日前,经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蜀山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1万余元,退赔被害人黎某人民币5万余元。

彭某某和张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吕某某(已判决)、严某(在逃)同为四川宜宾人。2011年秋,严某称传销头目有钱且不敢报案,提议抢劫传销头目弄些钱花。几人一拍即合,决定由严某物色对象,吕某某和张某某负责控制受害人并实施威胁和恐吓,彭某某、李某某负责租车及开车并帮助控制被害人。一切准备就绪后,彭某某等人赶到河北燕郊某地会合,开始实施抢劫计划。2011年11月15日,彭某某等在驾车跟踪被害人张某几天后,趁当日张某一人外出办事期间,在某黄金首饰店门口,冒充警察强行给张某戴上手铐并将其劫持上车,当场劫走张某随身携带的现金4000元,银行卡一张,黄金项链、黄金吊坠各一个(经鉴定共计价值74760元)。接下来,彭某某等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逼迫张某打电话找人筹钱,由严某将张某银行卡收到的4万元汇款全部取走后,将张某丢至路边逃离。

2012年3月,彭某某等又伙同曾某(已判决)预谋在河南洛阳实施抢劫。同年3月9日,彭某某等人驾驶租来的车辆,跟踪被害人黎某至某盲人推拿诊所内,冒充警察强行将黎某戴上手铐劫持上车,当场劫得黎某随身携带的现金3000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235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表一只以及银行卡一张。后几人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逼迫黎某打电话筹钱,取走黎某筹得的5万元后,几人将其丢至偏僻路段驾车逃离。

2017年11月30日,彭某某在四川省宜宾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刘瑶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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