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不慎遗失位于嘉山路与凤台路交口西北690平方米的土地证(证号:合国用(2009)字第34号),特此登报声明作废。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有效的书证材料。逾期,本单位将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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