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护城市“生命线”安全健康运行
[摘要]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本报讯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日前,合肥市制定了《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9日。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据了解,合肥市从2007年开始在滨湖新区探索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已形成廊体近50公里。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明确规定,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旧城区可以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在建成的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位置的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政策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轨道建设应做好对既有管线保护
近年来,合肥市轨道建设如火如荼,可能对既有管线有影响。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轨道建设、人防工程、地质勘探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施工活动,可能影响到既有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内及影响区域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既有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需要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倾倒污水、施工浊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其他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共享,推进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实时监测,并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技术规范。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本单位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另外,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和档案资料,应当依法定密。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确保涉密地下管线信息的获取、存储、管理、使用等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收集、使用、共享等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管线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规定将被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未进行定位放线的,不得组织施工。如果建设单位未进行定位放线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未按照规定查明相关区域既有地下管线现状信息擅自组织设计和施工的;未与既有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委托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未按照规定申请规划核实的;未按照规定申请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 赵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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