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本报讯(李佳丽 周国庆)刚买一套房子,若干装修公司的电话接踵而至;刚贷款买一部手机,就会接到多家小贷公司盛情邀请;还有更令人深恶痛绝的电话诈骗、敲诈勒索……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广告宣传、产品推销、房屋买卖等骚扰电话让我们深恶痛绝的同时,不免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为什么对方会对我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等信息一清二楚?殊不知,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早已被不法分子当作产品摆上货架进行贩卖,从中谋取暴利。
2018年7月6日上午,法院对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判决,以崔某某、徐某某、许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一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5000至280000元不等罚金。
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大学毕业后得知电话号码可以赚钱,遂找到在合肥市某派出所做辅警的好友被告人崔某某,二人商议共同出资成立了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注册),并在安徽省合肥市某派出所辖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先后招聘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公司数据管理员以及孙某某、林某某、石某某等二十余名业务员,以60或100条公民个人信息为一组,每组300元的价格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期间,由被告人徐某某先利用网络群大量购买信息后交被告人许某某统一保管,并存储于一移动硬盘内。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与买家达成协议后,由被告人许某某统一通过邮箱或微信发送信息进行交易。业务员收取买家的信息款后,扣除20%到30%不等提成后将剩余的款项全部交由被告人崔某某管理。
2017年7月,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在侦办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过程中,得知该公司业务员孙某某为接“私活”,从其大学同学被告人刘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遂赴安徽省合肥市将包括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许某某等25名违法犯罪分子抓获归案。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许某某通过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获利28万余元,并从许某某持有的移动硬盘中查获29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从被告人许某某的邮箱内查获非法出售的公民信息55万余条。
此案的五名被告人均具有高等知识文化,尤其是被告人崔某某曾经是一名辅警,但却在经济利益面前,明知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系违法犯罪活动却知法犯法。他们获取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同时,还面临着牢狱之灾和高额罚金的惩罚,自此,人生也有了污点,本以为是生财之道,却不知是犯罪之渊。
检察官说法:当今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烦恼和不安。一些互联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银行、淘宝等各种组织机构或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并积累各自用户信息数据库。信息就是资源,这些数据库打包后,在各大网站上往往会被各方争抢,于是一些组织或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这些数据窃取后出售牟利,让个人信息的泄露防不胜防。而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经过多层倒卖后极有可能流入一些不法犯罪分子手里,引发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次生犯罪,成为互联网时代的“百罪之源”。
如何扼制这种犯罪的发生和蔓延,显得尤为重要。在加大法律惩处力度的同时,国家的网络监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银行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形成合力,加强监管。与此同时,作为公民也应在日常生活中养成保护好个人信息的良好习惯——不要向陌生人透漏个人信息;不要在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个人隐私信息;载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飞机票、火车票等要及时撕毁或涂画;在办理店铺会员、参与社会调查时不要随意填写输入个人信息等等。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让违法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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