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能否被执行还债?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5-29 11:38 大字

■本报记者陆杨

“欠我钱的‘老赖\’在金寨县有一处门面房,但是法院却迟迟不执行,我该怎么办? ”近日,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居民老杨来到本报编辑部,反映其在打赢官司后,却很难拿回欠款。

老杨告诉记者,他原本是一名包工头,2011年,合肥市包河区居民、开发商张某拖欠其劳务款50万元。多年讨要无果后,老杨在2016年6月将张某起诉至包河区法院。法院最终判老杨胜诉。

但胜诉之后的老杨并未拿到钱。法院告诉他,张某名下并无可执行财产。“法官说,除非能找到可执行财产,否则我的欠款很难要回。 ”老杨说,为此他决定亲自调查张某的财产状况。

功夫不负有心人。 2017年,老杨和代理律师在金寨县发现了线索:张某在金寨县某乡镇曾开发了一处门面房。 “虽然这处门面房的房产证是他儿子的名字,但土地证却是张某本人。 ”老杨认为,法院可以执行了。

但当老杨再次找到包河区法院执行法官时,对方仍旧表示,此案难以执行。对此,老杨十分不解:“有土地使用权证,说明这处土地就是张某的财产,法院应该可以执行啊。 ”

5月24日下午,记者针对老杨的情况联系了包河区法院一位执行法官。这位法官表示,“房产证和土地证不是同一个人,究竟能否执行,我们也正在合议此事,如果认定属于可执行财产,我们会马上执行。 ”

记者了解到,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一般来说,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只有房产证却没有土地证的情况并不多见。

对此,有律师表示,张某作为开发商,其个人拥有的土地证证明这片土地的使用权就是其个人财产,与土地上门面房房产证权属并无关联,法院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纳入执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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