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卫撞上守门员 右腿骨折落残疾法院判守门员无责 校方管理不力补偿伤者损失

安徽商报 2018-04-08 10:56 大字

[摘要]法院判守门员无责 校方管理不力补偿伤者损失

合肥一学校举行足球比赛,一学生后卫与本方守门员撞在一起,造成伤害,守门员是否担责?

小张原来是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的在校学生,因为参加学院组织的足球比赛,他与本队的守门员发生冲撞,最终落下了右腿伤残的后果。为了讨一个说法,小张将学校和守门员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后卫与门将相撞伤残

小张是2013年入学,2015年6月3日,小张作为该校造价专业代表队后卫队员,参加学院组织举办的五人制足球比赛。小李是小张队友,作为守门员出场。

比赛过程中,因对方球队进攻至小张球队半场,在足球进入禁区时,小李冲向足球试图抱球,但此时小张正回追足球,两人避让不及相撞在一起,导致小张右下肢外伤。小张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骨中段骨折、右腓骨中下段骨折,接受了手术治疗。

经鉴定,小张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小张表示,在受伤前他踢球有两年时间了,而小李则表示,事故发生前几乎没有踢过足球,因为比赛当日足球队缺少队员,经其他同学邀约他才作为守门员出场参加比赛。

伤者起诉门将和学校

为了讨一个说法,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学校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小张认为,小李在比赛过程中造成他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院作为足球活动的组织者,也应对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在参加就读学校的足球比赛时已经成年,对于足球比赛产生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有认识。

对于在校大学生等体育运动爱好者来说,在没有经过系统、规范的培训情况下,难以苛求参赛人员技术动作规范。只要参赛人员并非基于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其他参赛人员损伤的,就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小李几乎没有踢过足球,却作为本队守门员参加足球比赛,作为队友的小张对此应当知晓。小张的损害结果是偶然性因素导致,小李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过错。

综合考虑,法院酌情确定学院补偿小张各项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学院补偿小张2万元。该学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学校作为管理方 监督措施不力

法院认为,足球比赛活动由学院足球协会自发组织,向学校备案,对外宣称院内比赛。由于参赛学生是在校大学生,活动地点在学院内,学院均应尽到一定的组织、管理责任。

小李自称因比赛当日足球队缺乏队员,其他同学邀约后,才作为守门员出场参与比赛,同时,小张自称上场比赛时并未佩戴护腿板,因比赛就此并无规定。若学院对本校内举办的足球比赛严格赛程规定,加强监督措施,不允许未报名人员上场参与比赛,并且在赛事过程中要求场上队员佩戴护腿板,可能不会出现或不至于出现本案后果。当然,小张自身未注意场上安全,与临时充当守门员的本队队友小李相撞受伤,该行为是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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