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赚外快逃税40余万女子摊上大事涉嫌走私 在合肥市中院受审
[摘要]涉嫌走私 在合肥市中院受审
[案情]帮人代购商品逃税40余万
女子倪某 1988年出生于上海市,大学文化程度,是中国货运航空公司运输保障部员工,住在上海浦东新区。据检方指控,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倪某通过“买对网”、“eBay网”从境外购买二手包、饰品等商品共计1339件,其中1318件商品通过中国邮政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以下称EMS)寄入境内。
入境商品除50件是倪某自用物品外,其余商品均由她通过淘宝网店、微信在境内向他人销售。为逃避海关监管,上述商品在入境时除部分直接寄给倪某本人,大部分均按照倪某要求寄给境内买家或由倪某亲友代收。除少量EMS包裹经海关通知,倪某办理了申报纳税手续,其余商品均未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2016年6月,倪某被合肥海关缉私局传唤归案。经海关核定,倪某偷逃应缴税额累计408610.78元。检方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其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发现能赚差价就以此挣外快
昨日,倪某在合肥市中院接受审判。对于检方的指控,倪某表示认罪悔罪,对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她说,最开始出于爱美之心,从境外购买包和饰品自己用,后来有朋友找她帮忙购买,她就帮忙了,最后发现可以通过境外购买再卖给境内需要的人,赚取差价,所以她就想以此挣点外快。“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我知道错了。”倪某在庭上表示。辩护人认为,倪某在接到相关办案机关的电话后,主动等待办案人员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另外,因为她的法律意识淡薄,才会走上犯罪道路,对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此案未当庭宣判。
[说法]入境时自用物品 总值不超5000元才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根据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案例链接
“代”出走私罪 已不是个例
日前,专做代购生意的85后杭州姑娘赵某,就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面临刑事处罚,她在明知境外采购的货物带入境需要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半年多的时间里,仍将在日本、韩国大量采购的化妆品、奢侈品等货物,以行李藏匿等方式走私入境,通过淘宝店及微信等渠道销售牟利。赵某在近半年多时间内,多次往返境外代购,累计购货值约280万元,涉嫌偷逃税款约80余万元,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某航空公司乘务长从西班牙爱马仕店多次购买包、手表等名牌产品,并与该店员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将货物藏在自己的行李箱中,带回国内转卖赚取差价做代购。去年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吴梦君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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