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户一致”的无房租客 孩子可相对就近入学
“ 租售同权"有了“合肥样本"。记者昨天获悉,合肥市已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住房租赁权益以及住房租赁建设、运营、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权益:租房也可能就近入学
“租售同权"最受关注的教育问题,此次《通知》中也有明确提及。具体规定为:凡是具有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以单独租赁的成套房屋作为唯一住房并登记备案,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符合“房户一致"条件的,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非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取得合肥市居住证满1 年,凭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由居住证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连续租住同一成套房屋并登记备案满3 年的,且连续缴纳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法定税费满3 年的,在区域教育资源许可的条件下,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在落户、公共服务等方面,租房也可享受福利。在入户方面,目前合肥入户方式有买房落户、人才落户以及亲戚挂靠落户。按照《通知》内容,合肥再次放宽城区落户条件。根据规定,住房承租人可持租赁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另外,住房承租人在城区合法稳定就业连续满2 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1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除了落户之外,住房承租人及配偶或单身职工在合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 个月,在无自有产权房屋的前提下还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养老方面,《通知》规定,外地老人来肥租房生活,符合条件也可享受合肥公共养老政策。60 岁以上的住房承租人,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在辖区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70 岁以上的住房承租人,可免费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另外,住房承租人在居住地居住满6 个月以上的,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在辖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卫生服务。服务包括:孕妇可在本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办理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可就地免费办理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证,免费接种一类疫苗。
对于初到合肥的创客,租房也能享受一系列创业优惠政策,例如可参加合肥市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可在合肥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均等享受各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如参加公益性招聘、人事档案代理、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
另一方面,在居住地社区居住1年以上且办理居住证的住房承租人,可参加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以及社区内各类活动场所向。一旦承租人遭遇临时困难,还有望向居住地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房源:到2020年筹集16万套
按照《通知》内容,到2020 年,合肥市将筹集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 万套,其中,市、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共筹集约4 万套,人才公寓1 万套,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自持租赁住房2 万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不少于9万套。
国有房屋租赁公司的组建和工作进度也明确了“时间表"。其中,市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 年10 月底前挂牌运营,年底前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000 套;到2020 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 万套。各区、三大开发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于2017 年11月底前全部挂牌运营,年底前分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500 套;到2020 年,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在土地供应方面,合肥正探索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和土地竞拍新模式,已将租赁住房土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要求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占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约15%。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有严格要求:配建的租赁住房可由开发企业自持,也可由政府指定机构按成本价回购。配建的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不得在配建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间进行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新建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交付,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5年等。
与此同时,开发商投资开发租赁住房也将享受系列福利。根据《通知》,房企将可售商品住房转为租赁住房的,可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连续出租超过10 年且终止租赁的,出售时可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按出售时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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