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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无房产证明买方可索要定金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10-31 11:34 大字

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买房者唐某发现卖家胡某无法提供回迁协议证明和房屋原始产权证明,于是便欲要回定金,无奈,胡某不同意退还定金。近日,合肥市高新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处双方合同关系解除,胡某退还唐某购房定金2万元。

胡某在58同城网上发布信息出售某回迁小区建筑面积为100㎡的房屋一栋,总价款为750000元,产权为70年。唐某看到信息后与胡某联系决定购买该房屋。双方于2016年12月25日签订了合同,约定:唐某先付2万元订金给胡某,胡某将房屋交与唐某时再付630000元,剩余款项办理房产证时全额交与胡某;2017年2月16日胡某将房屋交与唐某,任何一方反悔需支付双倍违约金给对方。

合同签订当日,唐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胡某出具了收条。胡某为履行合同,解除了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并清空房屋。胡某于2017年1月1日通知唐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唐某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前,胡某必须提供回迁协议证明和房屋原始产权证明,胡某认为上述两份证明无法办理,唐某担心交易有风险,不同意履行合同,要求胡某退还2万元定金,胡某不愿退还,唐某遂诉至该院,请求与胡某解除合同关系并退还定金。

该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与胡某于2016年12月25日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房屋初始产权证尚未办理,胡某作为卖方有义务提供涉案房屋的回迁协议,以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唐某要求胡某提供回迁协议是其作为买方合理的请求,胡某并未提供。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故双方之间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已于民事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唐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唐某、胡某均无过错,唐某诉请胡某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胡某要求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0450元,胡某虽提供了第三人出具的收条,因第三人未出庭作证,仅凭收条本院不能认定损失已实际发生,对胡某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夏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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