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要转账请让老板当面和你说省城一公司被骗要求财务经理赔偿法院判财务无责
[摘要]省城一公司被骗要求财务经理赔偿法院判财务无责
骗子用QQ冒充公司董事长,要求合肥高新区一数码科技公司财务人员转账。事发后,该公司将财务经理诉至法院,要求财务经理赔偿这36万元损失,并支付利息。
公司起诉财务经理
2015年9月21日11时,该公司客服人员告诉出纳,称“董事长”让其加QQ,安排财务工作。随后,出纳将QQ号交给公司财务经理王某某,由王某某添加好友。
通过QQ,“董事长”要求王某某付一笔36万元的往来款,王某某安排出纳及会计支付该款。当日15时,“董事长”告知王某某,对方因单笔转款超额没收到款,因此需再次转账。当日16时许,王某某联系另外一家银行,将36万元转入“董事长”指定账户。事后,因钱款未追回,公司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36万元,并支付利息3.5万余元。
财务经理不服上诉
据悉,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入职,职务为财务经理,试用期工资5000元,未办理社保。王某某是否属于公司高管即财务负责人,成为本案的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情况并不能否定诈骗发生时,王某某实际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事实。转款时,王某某违反了财务制度,存在过失。因此判决王某某承担3万元损失和相应利息。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宋某某,其辞职报告未获批准,公司相关公告也证明,直到2015年9月宋某某的职务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而她是试用期员工,只是接受了宋某某转交的部分工作,转款也是骗子利用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她不该担责。但公司表示,王某某是公司的实际财务负责人。
财务经理不该担责
合肥市中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此事的侵权人应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非一般员工。案发时,该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财务负责人应为宋某某,王某某不是公司法所指的财务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宋某某在任的情况下,不能以王某某接受了宋某某交付的部分工作,就认定她为财务负责人。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项贤勇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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