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案件中,女被告人占4成
近日,“上海交警绊摔抱娃女子”事件因涉事双方分别涉嫌“粗暴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而广受关注。昨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发布了最近3年,该院受理的妨害公务案件审理情况。据了解,最近3年,该院共受理妨害公务案件34件42人,犯罪情节大多是因琐事引发拒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且暴力抗拒正常执法行为。涉案被告人以40岁左右为主,且其中4成被告人为女性。
数据 妨害公务案件中 女被告人占4成
据相关调查显示,40%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过阻碍,60%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被殴打或受伤过。来自公安部的一组数据则显示:2014年,公安民警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其中,在执法执勤时遭遇暴力袭击重伤110人、轻伤1541人,占负伤民警总数的29.4%。
据了解,在蜀山区法院审理的妨害公务案件中,被告人年龄最大61岁,最小23岁,其中70后和80后占多数,被告人均文化水平较低,初高中学历占总比的83%。在近三年涉案的42名被告人中,女性为13人,占总人数4成,她们的犯罪行为主要体现为采取抓、踢执法人员身体或撕扯其衣服等暴力手段阻挠执法。
特点 发案率高 多为“酒疯子”闹事
据常年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分析,妨害公务案件表现出发案率高等此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警察)从侮辱、谩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升级到围攻、阻挠、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是当前袭警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
此类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多数因逃避处罚或不满执法手段,采取的暴力手段多为辱骂、推搡和拳打脚踢,动用工具少,暴力程度较轻,且危害后果较小。
值得一提的是,该类案件中,酒后滋事比重较大,因公安执法人员(包括民警、交警和协警)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经常需要处理紧急事务,在严格依法文明执行公务时,被执行对象一旦醉酒,易引发抗拒执法行为,甚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造成身体损害。
现状 认定标准不统一 法院量刑轻缓化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刑庭庭长杜卫根表示,由于此类案件认定标准偏低, 司法实践立案标准不一,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暴力、威胁”的程度作出明确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有时难以区别,因此,一些情节轻微的妨害公务行为便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所指的“第一款”的具体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也就是诉称的“袭警罪”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暴力程度较轻,且危害后果较小,法院对于该类案件存在刑罚轻缓化的特点。
建议 对执法有异议可走正当途径维权
“少数人在个人利益遭遇执法活动影响时,往往通过私力救济、暴力抗法企图蒙混过关,未能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考虑,从而在产生矛盾时做出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安徽龙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穆鸿认为,公安民警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国家力量,只有他们自身的安全得到保障,才能完成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安全的重任。
如果市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或认为不当,该如何维权呢?对此,法官建议,市民可提出行政复议,“此外,对于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或不法行为,市民可向执法人员所在机关投诉,当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也可选择向纪委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
案例
拒不配合执法,传销人员刺伤城管
2014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其同学等4名传销人员在蜀山区某景点聚集,并进行传销内容宣讲。被巡查的城管队员发现后,张某面对制止和劝离,不仅拒不配合,还与他们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并掏出1把折叠式弹簧刀,将一名城管队员刺伤。经鉴定,受害者的损伤属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1人轻微伤,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其构成坦白,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酒驾男耍酒疯,殴打警察、咬伤协警
2015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出租车碰撞发生事故,遂追打出租车司机,当交警赶赴现场后,王某对交警进行殴打。公安民警出警赶至现场后,王某拒不配合带离,在警车内将协警咬伤,并又在公安机关殴打民警。经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2.8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王某近亲属代为赔偿了受害者们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因其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且其近亲属代为赔偿部分人员相关经济损失,故从轻暨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家三口殴打交警同受罚
2016年2月初的一天上午11时许,何某在因违章停车被交警处理过程中,拉拽交警李某阻止其离开,并先后打落执法记录仪和协警刘某的手机,阻扰摄录及辱骂、威胁。李某和刘某控制住何某并请求支援后,闻讯先后赶至的何某儿子和妻子,均对李某及刘某进行殴打、威胁,后被赶至现场的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三被告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属于共同犯罪,但何某妻子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因三被告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因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均判处何某及其儿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2个月;判处何某妻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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