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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财产,老人也可依法继承

合肥晚报 2017-06-17 04:42 大字

■案情回顾:

王老太和丈夫老陈都是五十年代出生之人,当年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即儿子小陈。为了抚养儿子,两人起早贪黑地工作,含辛茹苦地把儿子拉扯长大。小陈很争气,考上了大学并顺利地找到了一份好工作。一家人的生活虽然清贫却也其乐融融。可是不幸却接踵而来,儿子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被查出尿毒症晚期,从此这个家庭的生活被蒙上了一层阴影,为了给儿子看病,经济上也越来越拮据。儿子因病不能再继续工作,不久因病去世。在忍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中,老陈终于支撑不住,也病倒了,不久撒手人寰。王老太整日以泪洗面,在邻居及亲朋好友的开导下,逐渐从悲伤的阴影中解脱出来。时至2015年1月,其儿子单位通知王老太,原来小陈在单位购买的一套房屋即将被拆迁,单位通知王老太赶紧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老太不知道如何办理,在其亲戚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儿子小陈名下的房产应属于其个人遗产,小陈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小陈未婚且无子女,其遗产应由其父亲老陈、母亲王老太二人共同继承。但是老陈在其儿子去世后死亡,其尚未取得的遗产份额该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老陈继承儿子遗产的权利应转移给老陈的继承人继承。老陈的继承人有哪些呢?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老陈的继承人是其配偶、子女、父母。经了解,老陈的父母亲均已在其之前死亡,老陈只有一个子女即儿子小陈,别无其他子女,故老陈的法定继承人只其妻子王老太一人。上述房产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小陈的遗产,一部分属于应由老陈继承小陈的遗产份额,而这些遗产都只有王老太一人继承。

■法条导读: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死亡的,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通常,比较多见的都是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现如今因为车祸、疾病、非婚生子女等各种原因,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已日渐复杂。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也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从而不会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出现。目前我国生育两孩政策已经出台,对今后继承法律关系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孙翔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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