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绿色收入”的副局长
贪腐官员在合法收入之外,常常非法获得不少所谓“黑色”或者“灰色”收入。殊不知,有些官员手段更高明,居然还能获得“绿色”收入。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原副局长洪某某(副处级)就是这样一位“绿色”敛财行家。2016年8月22日,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洪某某,1959年11月出生,1978年服役后,历任参谋、区武装部长,2006年12月任合肥市林业局副局长,分管绿化处和公园处,主要职责是对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审批、行业管理,全市绿化养护、监督和考核。
三部轿车
2015年5月,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侦破一起该区公务人员受贿案时,发现某园林公司老板王某与洪某某有不正当经济往来,于是对其进行调查。王某到案后,在了解到反贪干警真实意图后,一股脑地把对市林业局副局长洪某某拿钱不办事的怨气发泄了出来。
原来,王某是从事园林工程建设的私企老板。一个偶然机会,他结识了合肥市林业局副局长洪某某。一次宴席上,洪某某见王某腕上的帝舵牌手表十分漂亮,向王表示借来戴两天。心知肚明的王某不好拒绝,立即捋下奉上。不料没过多久,洪某某又暗示王某,现在管得严,公车在休息日不能随便使用,让张某搞辆轿车开开,美其名曰便于指导园林建设工作。王某问洪要什么车,洪指定要一辆咖啡色奥迪Q5。于是王某从某4S店花39万多元购买了一辆奥迪Q5送给洪开。本以为,重礼相赠会带来巨额回报,没想到洪尽开“空头支票”,王不仅没从洪某某处得到好处,想把车要回来时,也一直没能如愿。
洪某某对奥迪Q5情有独钟,之前就曾向另一园林公司老板索要过一辆。
2008年,某园林公司负责人余某需要办理园林绿化三级资质,去找洪某某帮忙。几天后,余送给洪2万元。一个月后,余又送给洪2万元。很快,该公司园林绿化三级资质就顺利办好了。2013年7月,洪打电话给余,想让余某购买一辆奥迪Q5给自己,并承诺会在该公司三级升二级资质的时候帮忙。于是余花41万元买了一辆奥迪Q5送给洪某某。
洪某某不仅为自己向园林老板索要名车,2011年10月,洪某某还以自己办公条件差,没车用为由,向一家园林公司负责人胡某索要一辆价值17万余元的别克君威轿车,送给了特定关系人朱某。
两处股份
2007年10月的一天,合肥市园林局下属单位,蜀山森林公园的某山庄公开招投标招租,合肥某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中标。开业前的一天晚上,刘某请吃饭,洪提出要入股,刘考虑该山庄房产归洪管,当时就答应了。2008年4月的一天,洪将20万元现金交给刘,并说自己出面入股不好,以女儿名义入股。过了几天,刘交给洪一份股权书,上面写着洪某某女儿占5%股份。2009年年初,洪借口女儿出国留学需要钱,将20万元要了回来。事实上,据洪交代,当时入股也就是个幌子,就是用这个名义找刘要钱。他既未参与公司经营,也不承担亏损。2009年年底,刘某告诉洪某某,说山庄效益不错,以分红名义给洪10万元,洪收下。2012年年底,刘又以分红的名义给洪4.8万元。
除了在别人经营的酒店入股,对园林公司老板给予的股份,洪某某一样来者不拒。
个体老板诸某和戎某想在合肥市大蜀山西扩绿化工程中做点项目,但没有资质。希望找一家有资质的企业给他们挂靠,于是找洪某某帮忙。洪某某介绍了合肥某民营园林绿化公司给二人挂靠。后诸某以该绿化公司的名义去投标,成功中得该工程中312国道枫林路提升工程。2011年11月左右的一天,诸某对洪说,准备和戎某成立尚水园林绿化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希望洪也参与这个公司,不需要洪提供资金和付出劳务,给其25%股份。之后,洪某某以特定关系人朱某的名义占据了25%的股份。作为回报,2012年,洪某某介绍合肥市胜利路轨道一号线植物移植工程和西扩项目绿化养护工程给尚水公司承建。
四处敛钱
洪某某除了向受请托单位索要名车和股份,对金钱的欲望更无止境。
跟洪某某打交道最多的山东人丁某,在一次战友饭局上认识了洪某某。此后,丁某经常送些山东土特产给洪。2009年,洪某某负责大蜀山西扩工程,还剩下最后一个标段要招标,丁某找到洪表示想承接该标段。可是承接工程要有国家绿化资质才可以投标,而丁某没有。洪安排丁某找到一家私营园林公司,叫该公司负责人刘某让丁某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投标,丁某最后如愿以偿中标。接下来,洪某某又让丁某以另一家民营园林公司项目经理身份参与一处绿化提升项目投标,又顺利中标。作为回报,丁某多次给洪某某送钱送物。
仅2012年,丁某三次送给洪某某现金共计30万元,每次10万元。2013年2月,洪某某想到帮了丁某许多忙,让他在没资质情况下,在合肥承接许多工程,于是想找丁某再要10万元。电话告诉丁某后,丁某二话没说,当天晚上6点就送到洪手中。
洪某某不仅向丁要钱,还曾向其要物。2011年下半年一天中午,洪某某准备乔迁新居,在某家具城看中一套价值20多万元的家具,由于价格高,自己不愿支付这笔钱,于是想到让丁某来付账。他给丁某打电话言明想要这套家具,并告诉家具店地址。心知肚明的丁某立刻答应,赶到现场刷卡支付该家具款。
当然,洪某某不仅对亲手扶植起来的丁某所送贿赂坦然接受,对其他绿化公司也不放过。
2008年,某园林绿化公司法人代表董某中标承接合肥市大蜀山西扩工程B标段的绿化工程,按照协议应该种植单杆石楠等植物,但由于这些树利润不高,为了多赚钱,该公司变更规划,私自改成了种植桂花树。洪某某在工地视察时发现种植的植物与规划设计不一致,要求整改,拔除这些桂花树,按照原先规划种植。董某见如此一来自己这项工程要亏损,连忙委托朋友给洪某某送去30万元。收到钱后,洪在办公会上同意了项目规划变更。
洪某某称其受贿款中大部分被其通过“黄牛”换成澳元,用于女儿在澳大利亚的留学学费和生活费,一部分用于房产投资,还有一部分用于生活消费。
一审法院最后认定,洪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现金3445500元和其他财物价值1503859元。并且认定,洪某某索贿价值2758359元财物,对其应从重处罚。鉴于其亲属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
2016年8月22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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