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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可享生育医疗待遇

合肥日报 2017-06-11 04:20 大字

本报讯  今年5月1日起,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正式开展。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试点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试点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并同时享受《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生育补助费。

市人社局提醒,“灵活就业人员”及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相关生育医疗待遇,须在确诊怀孕后至住院分娩前办理备案手续。其中,本地生育的应在合肥市生育医院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异地生育的应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手续的,不享受生育医疗相关待遇。

(记者 许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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