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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休息时受伤 教育机构需担责

合肥晚报 2017-06-05 04:20 大字

2015年5月23日这个再普通不过的日子,成了小娜一家的梦魇。这天,9岁的小娜在市区一家舞蹈培训中心学习舞蹈,10岁的王强也是该舞蹈培训中心的学员。课间休息时,学员们在训练场地自由活动,小娜爬到训练场地中心处,与此同时王强拖着另一位学员从与小娜垂直方向倒着走,后王强坐到小娜头部,致小娜牙齿损伤。小娜受伤后被送至合肥市口腔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九百余元。因小娜与王强均系未成年人,小娜的监护人将王强的监护人及舞蹈培训中心诉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小娜医疗费、后期定期就诊应支出的交通费及基本诊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八万元。

王强的监护人辩称:小娜是在舞蹈培训中心处学习时受到人身损害的,舞蹈培训中心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舞蹈培训中心辩称:小娜与王强做了危险性游戏才致使小娜受伤,当时老师在场并且中心的墙壁上张贴了学员须知:禁止学生在校内做危险性游戏。小娜与王强系四、五年级学生,对学员须知是能够读懂的,我方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娜在受伤时尚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舞蹈培训中心作为法律规定的教育机构,应当对在其处接受培训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舞蹈培训中心主张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官认为,根据舞蹈培训中心提交的证据,虽然在培训地点张贴了“学员须知”、“家长须知”等规章制度,但“学员须知”未载明日期,而“家长须知”载明的时间是在小娜受伤之后,“学员须知”是在事发之后张贴存在合理怀疑,舞蹈培训中心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本案事故发生之前尽到了对学员安全教育的义务。另外根据事发现场的视频资料,小娜受伤前,学员们在培训场地进行跳跃、跑动、自行训练等活动,现场秩序混乱,在场老师并未进行管理制止。小娜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缺乏识别和判断能力,舞蹈培训中心未能尽到及时管理教育义务致使小娜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小娜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强在事发时已经年满十周岁,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王强倒着走路,不符合这个年龄的认识常识,应当能够预见倒着走路可能遭受的自身危险或给他人带来的危险,王强未能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对应的注意义务致使小娜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小娜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王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王强的监护人对于王强负有法定的监督、教育等义务,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联系,只有监护人才最有可能通过日常教育和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第三人的侵害。法院根据小娜受伤的原因、具体情形、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由舞蹈培训中心承担70%赔偿责任,王强的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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