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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下月启动

合肥日报 2017-06-04 04:20 大字

[摘要]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有所调整

本报讯  一年一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即将启动。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为7月1日至9月20日。7月1日起,参保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居委、村委会参保缴费。与以往不同,今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待遇享受期及报销比例都有所调整。

缴费标准小幅提高

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达到人均每年180元。自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基金运行状况一直良好,居民医保基金有累计结余,结合实际,合肥采取小幅度提高缴费金额,尽量降低参保人员缴费负担。

今年,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有所调整,普通居民由120元提高至150元,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由30元提高至80元,在校大学生由35元提高到80元。个人缴费标准上调后,约增加基金收入6800万元。同时,今年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提高30元,约增加基金收入5000万元,合计约增加基金收入1.18亿元。

待遇享受期延长3个月

为做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政策上的衔接,今年,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待遇享受期都将做出相应调整。

2017年,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为7月1日至9月20日。7月1日起,居民可到户籍所在街道的社居委、村委会参保缴费,在校中小学生、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包括9月份新入学的大一新生)可于9月份开学后在所属学校参保缴费。

参保缴费人员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在原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时间段上延长3个月,调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今后,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参保缴费期调整为9月至12月,待遇享受期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本次调整,待遇享受期延长3个月,约增加基金支出1.7亿元。

住院报销比例上调

为缩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两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差距,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合肥市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0%、80%、90%调整为75%、85%、95%;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经测算,提高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约为76%左右,达到省要求75%的目标。

据悉,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共参保167万人,其中普通居民64.2万人,在校中小学生52.9万人,在肥高校大学生49.9万人。普通居民、在校中小学生、在肥高校大学生三类人群大体上各占比例约1/3左右。

(记者 许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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