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担责七成骑车人担责三成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娟饲养动物未加管理,导致动物冲撞车辆,造成杜先生摔伤,李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娟认为杜先生事发时骑行的电动车速度过快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李娟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对车辆的车速进行司法鉴定,杜先生负有提供事发时骑行电动车协助鉴定的义务,而他出卖电动车的行为,致使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法院认为,他应当对于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日,包河区法院判决,李娟承担 70%的赔偿责任,赔付杜先生各项损失 6.5万余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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