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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送达公告

合肥日报 2017-05-26 04:20 大字

[摘要]合肥鹤松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40100777365279F):

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50000.00元。

因你公司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合)食药监食罚[2017]28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合食药监(食)公开告[2017]28号,现将两份文书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合肥市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16楼合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具体缴款方法: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16楼)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后在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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