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出行”法律规制初探
作为“互联网+交通运输”的新型发展模式,“共享出行”缓解道路运输压力,契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公众体验到了“共享经济”带来的成本降低与生活便利,但“共享出行”在运维管理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值得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
“共享出行”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法地位确认问题。目前,“网约车”的适法性问题已通过相应立法得以解决,但针对以此衍生的其他“共享出行”方式的合法地位有待确认,地方政府相应行政主体在规制方向上需要做出定位。二是安全权利保障问题。“共享出行”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如何保障的问题,比如“网约车”车主、乘车人的人身安全隐患问题,还有承租人使用“共享单车”一般需要预先交付押金,但对于运营主体收取押金的使用用途、返还时效等尚无具体规制要求,押金财产安全的保障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三是隐私权利保障问题。“共享出行”的信任机制通常采取实名准入、信用记录、设置黑名单等方式建立与维系,这就客观上需要运营主体采集个人信息,而个人信息涉及到隐私权利保障,因此,“共享出行”中信息采集范畴、网络安全保障等法律问题需要明确。四是归责原则冲突问题。“共享出行”方式中若出现交通事故,极易产生法律纠纷,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没有明确的归责原则。此外,因“共享单车”故障导致的承租人受损、“共享汽车”出现交通事故,相应责任是由承租人自行负担还是由运营主体承担,实务中也尚无统一的归责原则。
“共享出行”的法律规制重点。结合共享出行的实情,笔者建议采用回应型法律规制策略,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以相对宽容的态度鼓励发展。“共享出行”提升了公众对于共享经济的切实感知,给市民带来极大便利,但新兴行业的发展必然经历由粗放到集约的转型,理应对其提供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针对公众较为关注的“共享单车”找车难问题,建议在确保有序发展前提下,对市场准入门槛不宜设置过高,对运营投放规模交由市场选择、对运维管理进行原则规定,避免因过多行政干预限制行业发展。就合肥市而言,政府推动了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和出租车网络平台等项目,建议政府项目立足“公益性”,社会投资项目实现“市场性”,二者形成错位发展。
从利于市民的角度引导市场发展。当前,不同“共享出行”方式的APP软件并不互通,消费者需要下载多个APP软件,“共享单车”、“共享汽车”承租人则需要向不同的运营主体支付多笔押金。这就需要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共享平台”接入不同的“共享出行”方式,其好处在于对使用主体而言更为便捷,对行政主体而言更易监管。“共享平台”具有整合市场资源,解决因各运营主体投入规模不足而导致的资源有限问题;简化交易流程,使用主体只需下载一个APP软件,削减因多次下载程序增加消费负担;保障押金安全,通过“共享平台”统一管理,有效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保护信息安全,强化“共享平台”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也便于行政监管等优势。“共享平台”可以通过政策扶持鼓励第三方投资建立,或者引导落地的各运营主体通过合作方式逐步整合。
以多管齐下的方式综合管理。建议由地方政府出台规制“共享出行”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对运营主体的规制,明确运营主体所具备的运营条件,如运营主体应当投入合格车辆、具备维修能力、具备承租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等和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义务及用户资金安全保障义务等。第二,对使用主体的规制,如规定使用人应符合道路交通法规的资质要求等。第三,对行政主体的规制,明确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共享出行”的职责,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对“共享出行”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总体安排;城市管理、公安部门分别规制违规违法行为;宣传部门注重培育法治文化、倡导文明出行,为共享经济的长远发展提供人文基础等。
(作者单位:合肥市行政学院)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考试院获悉,今年合肥一中、六中、八中特长生报名及专业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报名时间为5月20~22日。经过初审,科技类238人、体育类491人、音乐类941人符合报名条件。此外,...
合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合肥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