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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购房有补助安徽省出台促进房地产发展意见,停止住房限购政策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5-06-05 09:47 大字

[摘要]我省出台促进房地产发展意见,停止住房限购政策

本报讯(记者 程茂枝)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当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日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23条政策措施,决定停止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改进保障房实施方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停止执行限购政策

农村居民到合肥等城市购房不再受户口等条件限制。安徽省决定,停止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无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房屋登记机关只对购房者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商品住房数量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贷款和税收政策也有所放宽。对于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20%执行。已经还清首次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安徽省决定,各市、县政府可制定具体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宅基地复耕复绿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退宅农民所有,可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自愿、依法、有偿转让。

此外,安徽省还要求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对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时限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此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

各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城市,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

此外,安徽省还将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建立棚户区改造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审批手续。各地通过市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用地指标支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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