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4年5月30日瑶海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区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区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区人民法院无须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人民法院会同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区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区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
第十二条区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区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第十三条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区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第十四条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提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表一)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样式、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区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前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第十六条区人民法院应将审查后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送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区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 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
第十八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十九条区人民法院应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
第二十条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区人民法院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应提交以下材料: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区人民法院自行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推荐
合肥经常坐火车出行的人们可能还有些记忆,从车站驶出的几分钟内,能看到铁道边一个个小锅炉冒着烟雾,不禁让人摇头叹息。这些小锅炉大部分建设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多是和小区浴池、豆腐小...
合肥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合肥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