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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上调工伤人员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提高标准,一级伤残月增240元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01-03 10:58 大字

[摘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提高标准,一级伤残月增240元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安徽省新调整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此次待遇主要根据安徽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五级伤残140元,六级伤残120元。同时,为提高部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同级别工伤职工的待遇差距,此次待遇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以省城为例,合肥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27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这也意味着,一级伤残人员的津贴将不会低于2283元(4227×60%×90%)。津贴多于2283元的,每月按照等级相应增加。

配偶抚恤金月增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按照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同样以省城为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将调整为2113元(4227×50%)。

此次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待遇调整增加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报记者 王逸群 实习生 张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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