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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新规——民资可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允许跨区经营 合肥成试点城市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3-11-26 11:04 大字

[摘要]允许跨区经营 合肥成试点城市

本报讯 以后,安徽省民营企业要投资金融领域,又将多一个渠道。日前,银监会发布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明确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合肥等城市参与试点工作。

据了解,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 (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侧重消费的贷款,仅依靠信用无需抵押和担保,主要是放款满足一些个人的住房装修、电脑、旅游、教育等耐用品和一般用途的消费需求,而银行贷款多数情况下都要求有房产或者汽车抵押。 ”省城一家商业银行人士介绍。

《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与以往的政策相比,《办法》最大的亮点是首次向民间资本敞开了大门,允许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或一般出资人,发起或参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一名银行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很多民营企业不仅热衷于实体经济,也很期待进入金融领域。他表示,银监会此次开放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为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开辟了一条很好的渠道,“有利于促进股权多元化,也有效地解决了金融消费公司在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

此外,《办法》还降低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之前的50%降为30%,并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最高额度由“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

还有一个利好的消息是,新规还放开了消费金融公司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办法》还规定,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消费金融公司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更好地实现业务发展。

记者了解到,此次银监会还扩大了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范围,合肥等10个城市参与试点工作,这无疑给省内地区的民营企业投资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了机会。那么,民营企业想要投资消费金融,又有哪些门槛呢?

作为主要出资者,《办法》要求非金融企业“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等,这样,一般规模的民营企业已经基本被排除在外。

相比而言,作为一般出资者,《办法》并没有明确其资产规模的限制,只要求“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门槛则要低得多,对大多数省内民营企业而言,这或许是目前投资消费金融较好的突破口。

(本报记者 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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