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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游法》,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立法保障旅游消费者维权

安徽日报 2013-09-18 00:13 大字

■ 本报见习记者 李浩

手持刀具、在旅游大巴车上侮辱谩骂游客,高声威胁“不购物就弄死你”……前不久热传于网络的这段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的视频画面,引起网友广泛关注。事后经查证,该男子是一名“黑导游”,警方对其进行了处罚。

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的强迫游客购物及旅行社“零负团费”、甩团、宰客等现象屡见不鲜,旅游消费者权益遭到侵害时维权艰难,快乐的旅行变成了窝心的出行。10月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正式实施。该法的颁行,对旅游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为游客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游客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旅游过程中,当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而要求旅行社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条款不清的旅游合同,给旅行社违约违规提供了可乘之机,旅行社、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服务主体之间相互扯皮,让游客找不到索赔的对象。而旅游地没有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身处异地他乡的游客维权无门,往往忍气吞声。

《旅游法》第58条明确了旅游合同中应当规定的事项,并对合同内容作出明细的规定,使旅游合同更加明确、完整。该法第71条规定,游客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该法律条款明确了旅行社、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旅行服务主体之间的责任,指出了游客的索赔主体和索赔路径。同时,《旅游法》第9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设立统一的投诉机构,为游客维护开辟了便利的渠道。

旅游市场由于没有可供参照的硬性物价标的,不少旅行社以低价招徕,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游客购物、强迫消费,一些旅行社甚至已对这种经营模式形成了依赖。针对于此,《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该规定明确了“零负团费”属于违法行为,并在各个环节上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禁止。

导游是旅游服务中的重要环节,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的行为,成为旅游市场乱象的突出表现。就强迫游客购物,合肥某旅行社的一位导游无奈地告诉记者:“行内有一种潜规则,每接一个团,导游不但没有导游费,反而要先上交旅行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导游从接团开始就背上了债务。一旦游客不购物,不进自费景点,导游便拿不到回扣,就意味着在这一趟导游服务中,导游要付出赔钱的代价。 ”在现实的经济压力下,许多导游只能强迫游客购物。 《旅游法》第38条首次明确,旅行社要支付导游劳动报酬和购买社会保险,并禁止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一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的冲动。

景区门票频繁涨价、逢节必涨、旅游旺季突击涨价等现象,饱受诟病。 《旅游法》第43条规定,旅游景点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和论证会,同时规定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这从程序上限制了景区的随意涨价行为。该条款还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单位外,应当逐步地免费开放。

国家旅游局负责人表示,随着《旅游法》实施,原国务院颁布的与旅游相关的条例将作出修改,各省区市已有的地方性法规也要作相应修改。同时,将进一步加大旅游执法力度,强化对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治,依法坚决打击查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保障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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