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买工伤险 职工照样获赔偿9月1日起,安徽省事业单位等均需买工伤险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纳入工伤认定
[摘要]9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等均需买工伤险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纳入工伤认定
记者近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从9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不仅扩大了享受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还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也必须由其支付相应的赔偿。公职单位也需买工商保险
此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业人员,一直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此类从业人员发生生产性工伤事件概率低,但风险同样存在。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相比原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同时,《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点。未参保职工也能享受待遇
过去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拿不到应有赔偿的事时有发生。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办法》规定,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办法》指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待遇标准有所提高。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再就业难度较大,旧伤复发医疗费支出较多,因此,《办法》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了相关待遇水平。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增加了4个月和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增加了5个月和4个月。
同时,修订后的《办法》还确立了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将工伤康复费用、工伤预防费列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工伤认定可“就地解决”
取证难、举证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工伤认定的顺利实施。此次新办法规范了工伤认定的程序,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腾出时间。 《办法》强调,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使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更加便利、快捷。例如,一家企业的注册地不在合肥,但在合肥生产经营,那么如果职工工伤,则可直接在生产经营地合肥申请工伤认定,而无需回到企业的注册地。
此外,对此前存在争议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办法》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纳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及医疗诊断证明,还需出具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法院的生效裁决。
谭全武陈思本报记者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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