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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河长制”动真格水环境保护不力,问责!

安徽日报 2013-07-16 00: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夏胜为)随着省城全面推行“河长制”,问责办法也跟进出台。记者7月15日从合肥市环保局获悉,该市日前施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职能部门在落实 “河长制”中的问责。根据该办法,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河长”将面临问责,情节特别严重者甚至会被免职。

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问责情形有五类: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两次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对市直职能部门和单位问责情形有四类: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措施的;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的;其他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据悉,问责时对于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新闻链接】

上月,合肥市发出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通知,将18条重点河流治理责任落实到流域县区,提出到2015年实现重污染河道水质明显改善,消除劣Ⅴ类水,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委、开发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为河流辖区范围内“河长”,对所负责河道日常管理、水环境持续改善和跨界断面水质达标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制度可以有效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一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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