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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感谢信被广而告之,是否侵权?

安徽日报 2013-07-22 00:41 大字

■ 啸宇

◆案例◆

医生医术高超,治愈患者的顽疾,患者出于感激给医院写了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这原本是一段和谐医患关系的佳话。遗憾的是,好事没能善终。

合肥市民陈女士与丈夫结婚6年多却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俩到处求医问药,所谓祖传偏方不知服用过多少,花钱无数,可始终怀不了孕。去年2月,陈女士经一位闺蜜介绍,来到某民营不孕不育专科医院治疗。经过将近3个月的治疗,陈女士果然怀孕了,并且于今年春天顺利产下一女。来之不易的小宝贝给陈女士全家带来无限欢乐。出于感激,陈女士给医院写了一封感谢信,信中不仅毫无戒备地留下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还附上了一家三口的合影。

然而,令陈女士意想不到的是,这家民营医院出于宣传需要,不仅将她写的感谢信复印后张贴在医院橱窗,还将信的原文作为广告内容刊登在当地媒体上。特别令陈女士不能容忍的是,医院连她的个人信息和家人合影也刊登了出去。感谢信被广而告之后,一时间,陈女士屡屡接到陌生人的咨询电话,还不时有陌生人登门造访,同事也将她的这件事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到陈女士的正常生活,陈女士感到精神遭受很大打击。

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在媒体刊登患者来信并公布患者的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说法◆

公民享有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也即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公民对他人可以在何种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本案中,感谢信涉及陈女士的私生活,她写信给医院只表明她同意信的内容在医院工作人员范围内公开,并不等于同意超出该范围而向社会公开。医院未经陈女士同意,通过媒体广告向社会公开陈女士的隐私,致使陈女士精神受到打击,显然构成侵权。

另外,《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医院未经陈女士同意,擅自将陈女士和家人的合影刊登在商业广告上,显然是出于商业营利的目的,因此,医院的这种行为也侵犯了陈女士及其家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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