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接上期)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拒绝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要求不符的行为;
(七)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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