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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家庭暴力有“尚方宝剑”

安庆晚报 2013-03-22 17:25 大字

 

据江淮晨报3月21日报道

 

从2010年9月起,安徽省在部分基层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20日,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3月12日起,该省在全省法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遏制家庭暴力。据省高院相关人士透露,最高法院已选择包括安徽在内的多个省份进行试点,为全国人大反家暴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29名妇女已获“人身保护令”

据省高院民一庭庭长杨悍东介绍,自该省部分基层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2年多以来,共发出29张人身保护令,被申请人全部未再出现家暴情形。杨悍东称,此次在该省全面推行人身保护令,是为了给反家暴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合肥市民李明(化名)长期以来对婷婷(化名)及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在离婚诉状中,婷婷诉称,李明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吵闹,如果婷婷说话略有不慎,便招来李明辱骂和殴打。2010年11月13日、14日,李明连续两晚在外酗酒后回家,趁婷婷睡觉时,无故对她进行辱骂和殴打,造成婷婷多处软组织受伤。

起诉离婚期间,婷婷向合肥庐阳区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2010年12月9日,该院向李明发出了合肥市首张“人身保护令”裁定书。该裁定书明确规定,禁止李明殴打、威胁婷婷及其子女亲友,禁止李明骚扰、跟踪婷婷或可能受到伤害的子女亲友。

如果李明违反了人身保护令,法院将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

省高院法官介绍,“人身保护令”是指施暴者在限定时间内,除了不得继续施暴外,还禁止施暴者以殴打、威胁、跟踪等手段骚扰受侵害人,是一种较为周全的保护。

反家暴立法迫在眉睫

合肥市中院民一庭法官蔡学刚说,我国目前并没有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不过,“禁止家庭暴力”的提法已经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出现,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哪些行为算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的证据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如何量刑?”蔡学刚说,这些问题是反家暴立法需要解决的。

记者获悉,在省高院关于全面推行“人身保护令”的通知中,将家庭暴力分为四种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

释惑

1.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就住在一起,就是法律上的同居关系,除了在遭受家暴时向法院诉求解除同居关系外,能不能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像这种情况就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因为人身保护令只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既然是同居就没有取得结婚证,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就是不合法的婚姻关系。

2.“人身保护令”有期限吗?

有期限,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对策:多部门联动

法院联合公安、民政、司法、妇联等相关单位推动相关工作。此外,法院拟考虑一些技术手段,如要求被申请人自费购买GPS定位手机并随时携带。这种情形适用于“人身保护令”中禁止被申请人出现在申请人200米以内的情况。

“人身保护令”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

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

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人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望权。

除了这些,“人身保护令”也有一些看起来很新颖的内容,如: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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