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选购新型肥料要注意哪些问题?省土肥总站专家提醒——别被“新词”忽悠 要看使用效果
近年来,随着肥料生产企业数量的增加,产品同质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市场竞争逐渐趋于白热化。一些肥料生产企业为寻找新的利益增长点,纷纷推出各种新型肥料。如何看待这些新型肥料?农民选购新型肥料要注意哪些问题?对此,省土肥总站有关专家表示,农民选购新型肥料时,一定要看其实际使用效果 别被一些“新名称”给糊弄了。
新型肥料令人眼花缭乱
据调查,近年市场上出现的这些新型肥料,有的属于功能性产品,如缓释肥料、抗旱肥料;有的属于新工艺产品。
现阶段,由于肥料产品可以使用商品名称,且对商标名称的使用没有科学合理的限定条件,相关法律对擅自修改标签的行为处罚力度很小,不法肥料生产企业甘愿冒被罚款的风险,也刻意使用具有误导性的、夸大产品效果的词语作为商品名称。如:多肽肥料、双酶肥料、智能抗旱缓释复合肥、超级钾、智能钾、有机磷肥、一遍绿、三天灵、黄瓜绿又直、鸟巢肥、水立方肥、悟空肥、八戒肥、膨大素、生根粉等等。有的甚至以此注册商标,逃避法律制裁,如“不流失”、“活性硼”、“三胺”、“地益”(谐音 “第一”)等。市场上的各种新型肥料名称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客观上造成农民不知所措。
“产品的检测方法不完善,产品质量监督难。 ”省土肥总站有关专家表示,目前市场出现的新型肥料,标明的产品养分种类很多,如壳聚糖、海藻酸、核苷酸、多糖、硒等,这些产品大多打着执行企业标准的旗号。现阶段县级以下的工商、质检、农业等肥料执法人员缺少准确判断这些指标作用的能力,大多按照企业提供的标准进行送检,但基层质检机构甚至省级质检机构都无法检出上述指标,因而无法判定产品是否合格。于是,就出现了只检常规养分,不检上述指标的现象,即使产品中实际不含上述技术指标,也判定产品合格的尴尬局面,这就导致很多企业胡乱标注上述指标。
重技术指标轻实际效果
有些新产品虽然研制者采取了相关的技术处理,但实际运作中,生产者却只注重技术指标的合格性,不注重产品科技含量和效果,只是作为牟取暴利的手段。如《脲铵氮肥》,按照标准规定,只要将尿素用量达到22%,再加氯化铵就能做到合格品。该类产品在任何农作物上使用都不会比现有尿素有更好的效果,只是凭空多了一个卖点,其结果是扰乱了现有的氮肥市场。
如《缓控释肥料》,如果按照科学原理,在保持自然条件和天气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肥料的养分释放进行缓、控,是可以相对做到的。但农业自然条件是多变的,特别是天气的变化不是能人为控制的。因此,以现有的技术只能相对做到缓释,还无法做到“控”。但该标准的实施,使一些企业在进行此类产品销售时,向农民吹嘘自己的肥料比别人的好,想什么时候让养分释放就什么时候释放,更有甚者号称此类肥料的利用率可达80%以上,目的就是想以此来增加销量。再如《稳定性肥料》,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经销商告诉农民自己的此类产品效果如何比别人的好,号称产品的各项性能都比别的产品稳定。按标准规定,该产品实际上就是对氮肥进行缓释技术处理,属于缓释氮肥,应统一执行缓释肥料标准。
标准的可行性亟待提高
2008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 《缓控释肥料》、《稳定性肥料》、《脲醛缓释肥料》、《无机包裹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脲铵氮肥》、《硫包衣尿素》等肥料标准。大量新型肥料的推出,增加了肥料品种,活跃了市场,但由于新型产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产品的实际使用效果,因此,并不是所有新产品都是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如果违背了农业生产的需求规律,就会带来负面效应。
“现在,相关标准的出台,并不能代表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 ”专家指出,此类标准的执行,也将人为制造肥料科研、生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多层矛盾。比如,一项新的标准实施后,任何肥料企业都可以生产,质检部门一旦颁发生产许可证,企业就具备合法的生产手续,但农业部门从产品的实际效果和维护肥料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禁止该类产品进入市场,不予登记,从而造成企业产品无法出厂,这种矛盾的出现,受损失的是企业。
专家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与发布有关肥料方面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时,应广泛听取基层农业部门的要求与建议,提高标准的可行性;国家商标主管部门在审查肥料商标的申请时,应要求农业部门进行合理性把关,对可能涉及产品效果的商标一律不予审批,防止带有误导性的商标在肥料上使用,并对现有在有效期内的肥料商标进行集中清理,凡涉及有误导性、使人容易联想到肥料效果的商标一律废止,以净化肥料市场,规范竞争行为,促进肥料产业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冯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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