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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当心合同“陷阱”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09-14 11:57 大字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相比多样个性的自驾游,出于安全及经费的考虑,多数人还是会选择传统的参团式旅游。在参团出游前,签订旅游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合肥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的细节项目,以防遭遇各类“潜规则”。

合同“细节”要关注

在近日开展的整治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中,合肥工商局分析检查了50多份旅游合同文本。检查中发现,一些旅行社通过 “补充协议”、“行程安排”、“注意事项”、“旅游须知”等合同附件的方式,排除自身责任、加重游客责任、限制游客权利,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其次,合同中还出现旅游费用包含范围不明确,例如交通工具、就餐、住宿的细节等。

所以,参团旅游最好是选择合法的、有效资质的、信誉较好的旅行社。在签订合同前要注意查看旅行社“照”与“证”,即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且证照的名称及经营范围必须一致。出境游是特许经营的业务,在参加出境旅游选择旅行社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出境旅游经营资格。如果消费者认为还需要补充内容的,应与旅行社进一步协商,增加合同内容,尤其在违约赔偿金额方面,以更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途中拒绝“潜规则”

“低价揽客却饮食缩水”、“强迫购物,无故甩客”、“购物时间超过景点游玩时间”等等,对于旅游中可能遇到的“潜规则”,很多消费者表示,稍不注意就会中招。但因为担心维权不成反遭打击报复,不少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忍了过来。

对此,合肥工商局表示,消费者在遭遇潜规则时,要 “勇敢说不”。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多种途径,依法解决维权难题,例如与旅游公司协商和解,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诉,或者根据与旅游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再者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付款请索要发票

消费者与旅行社签定协议、付款后,还应索要正式发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尽可能的减少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所受到的损失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旅行社应主动与消费者签订规范合同、开具正式发票、提醒消费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如果拒绝开具正式发票,消费者可到当地税务部门举报。在游玩时的自费项目,最好能让导游提供一下票据。这样万一遇到危险或发生纠纷,才能维权有据。

本报记者李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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