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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优惠政策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08-28 11:59 大字

近年来,安徽省不断加大支农强农力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税收、金融、工商、土地、水利、社保、供电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 2012安徽(合肥)农交会开幕在即,对于大会签约项目,省农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也提供了更加快捷的全程代办服务服务。现将这些优惠政策和代办服务内容整理刊登,为广大读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一、财政政策

1、省财政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各市、县政府也安排一定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中小龙头企业发展。

2、对列入“安徽省出口品牌”的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出口品牌资金补助。对列入“安徽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的龙头企业,利用中部外贸发展资金对每个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3、省财政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50%补贴,对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发生的费用给予30%奖励。 2012年对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每美元奖励2分钱。龙头企业当年在境外实际投资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农业项目,可申请前期费用补贴。

4、2012年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发行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2012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二、金融政策

6、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龙头企业,对国家级龙头企业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不上浮。

7、对境外农业投资项目从国内银行申请贷款单笔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帮助企业按规定申报贷款贴息。

三、生产要素政策

8、对将总部迁至安徽省境内的大中型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

9、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10、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11、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生产用水,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在落实防治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暂免征水资源费。

四、税费政策

12、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3、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龙头企业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不含豆粕),免征增值税。

14、对龙头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17、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免收注册登记费。

18、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低限交纳。

19、龙头企业研究开发符合税收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安徽省投资兴办的龙头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暂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龙头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龙头企业,在5年减免税期满后,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的龙头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龙头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2、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3、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4、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5、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26、实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安徽省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27、2012年,暂缓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2012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由省市县财政分担。

28、2012年,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一般降幅不低于30%;可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结余额的3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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