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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查五年内别想开车安徽省道路交通新规征求民意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04-24 12:13 大字

[摘要]我省道路交通新规征求民意

本报讯 近日,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就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修正案)》(以下简称《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对保障校车出行、严惩酒后驾驶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如果您有意见或建议,可登录安徽省法制办网站(www.ahfzbgov.cn),或发电子邮件至wg@ahfzb.gov.cn,信函可寄至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30001)。

“特权”保障校车出行

近年来,校车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保障中小学和学龄前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办法》指出,“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计的校车标志。 ”

《办法》对校车开设了“特权”: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特别指出,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酒驾客运车辆吊销驾照五年

本次《办法》对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驾驶证的,十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无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终生不得取得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徐春节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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